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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定旅行社优惠补充协议书并做好签单结算

2008/09/18

各大旅行社: 

    因景区内旅游观光车未启用,目前继续沿用单门票优惠政策,为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景区优惠政策。崂山风景区管理局近期将与各大旅行社签定《旅行社优惠补充协议书》,并进行签单结算。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已签定2008年《崂山风景区旅行社优惠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旅行社须携带单位法人章及公章,于9月22日首先到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崂山区梅岭路29号,青岛市博物馆西邻)市场开发处620房间签定优惠补充协议,时间为该日的9:00——17:00。
    二、签定以上优惠补充协议书时,旅行社须交回前期所签定的《崂山风景区旅行社优惠协议书》原件、(补充)《协议书》原件及优惠凭证原件。若遗失,请开具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以备景区管理局留存。
    三、初次签定优惠协议的旅行社请带好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等相关证件,以备查验。
    四、签完补充协议后,请携带旅行社结算凭据与计财处结算前期所有签单。
    五、协议签定及结算时间为9月22日一天,请各旅行社相互转告。 
    六、咨询电话:0532—88891911(市场开发处)、0532—88898080(计划财务处)。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
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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