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4
各协议旅行社:
请各旅行社根据协议第六条第二款“乙方积极宣传推介景区,并列为旅游线路必推项目的,经甲方确认后为其承担一定比例的广告费或宣传材料印刷费”的约定,请各协议旅行社将重点推介崂山景区相关材料(广告原件复印件,合同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等)备齐于11月15日前送到崂山区梅岭路29号608室,经景区确认后将承担一定比例的广告宣传费用,联系电话88891911。
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市场开发处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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