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2
清明节期间,是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节日,也是春游踏青的季节,期间进入崂山祭祖、春游人员增多,野外用火管理难度加大,极易引发山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崂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广大市民和进入崂山的国内外游客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是崂山的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5月10日是森林高火险期,崂山的全部山林都是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崂山森林高火险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发现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物品的,一律予以留置。
2、严禁进山扫墓人员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倡导种植长青树、敬献鲜花等文明扫墓祭祖新风。
3、严禁烧荒、烧地堰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4、林内春游者,严禁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在林区用火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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